近日,國家發改委連續發出四個文件《國家發改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發改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發改委關于抽水蓄能電站容量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國家發改委關于白鶴灘-江蘇、白鶴灘-浙江特高壓直流工程和白鶴灘水電站配套送出工程臨時輸電價格的通知》,如此大的手筆,背后的改革意味可見一斑。
稍微梳理這四則通知,雖然通知的核心關鍵詞從輸配電價到輸電價格,從容量電價到臨時輸電價格,看似四個不同的概念,但始終都是在圍繞“電價”做文章,其中最為核心的就是“輸配電價”。我們今天無論是在講新能源大勢,還是說供給側改革等大背景,抑或是更流行的“碳中和”,在頂層設計層面,最終要回歸到非常具體而現實的“電價”問題上,從字面意思我們也能看出,關于“電價”至少已經過數輪改革,而如今的四個文件,也是說明“電價”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其中我最為關注的,當屬其中的輸配電價的改革。
為什么說是“第三監管周期”?這里有一個不得不提的背景,隨著對電力體制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大,2014年,國家啟動輸配電價改革,以三年為一個核價監管周期,其目標就是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厘清輸配電過程中各類成本。2015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輸配電價逐步過渡到按“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原則,分電壓等級核定。
國家發改委已于2017年和2020年分別完成了前兩個監管周期的價格核定。2022年4月,第三周期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啟動,監審范圍包括33個省級電網和6個區域電網。
與前兩個監管周期相比,第三監管周期的主要變化在于輸配電價完成了與購銷電價脫鉤,開始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原則進行正算。這里有必要提一下2021年國家發改委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這則通知的落地,直接改變了火電廠的商業模式,也打破了電網的統購統銷的模式。
可以有一個形象的說法,自此改革之后,電網就從便利店的統購統銷模式,進入到快遞費的收取模式,表現在輸配電價格方面,就是由基礎費+“服務費”,這個通知也推進電網銷售直接推進了分時電價的邏輯,也因此取消了工商業目錄電價。應該說,這種新型模式給電價改革帶來的革命性的影響,但還是難以消除統購統銷模式下存在的“隱患”,比如轉移支付、工商業電價對居民電價補貼形成的不公,所以,進一步的改革就需要解決此前存在的遺留問題。
而這一次的改革,就是為此而來。我們先來看看這次改革中值得注意的新亮點:第一,《通知》在前兩輪改革的基礎上,簡化了用戶分類,首次推動實現工商業同價全覆蓋,大工業電價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這允許了在實現工商業同價的地區,相同電壓等級工商業用戶執行相同價格,進一步完善了輸配電價體系;第二,首次允許了按照電壓等級核定容需量電費,反映不同電壓等級的容量成本差異,按照發改委的說法,輸配電價結構更加合理,不同電壓等級電價更好反映了供電成本差異,為促進電力市場交易、推動增量配電網、微電網等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第三,將原包含在輸配電價中的上網環節線損和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進行單列,更加及時、合理體現用戶購電線損變化,清晰反映電力系統調節資源費用,進一步強化電網準許收入監管;第四,健全了激勵約束機制,對負荷率較高的兩部制用戶的需量電價實施打折優惠,提升電力系統經濟性。《通知》表示,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費方式的兩部制用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及以上的,當月需量電價按標準價格水平的90%執行。
這些亮點都直觀展現出國家在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努力,那么,在現貨市場、輔助市場以及服務市場,哪些環節會因此受益呢?首先是電網企業主體會因此受益,電網的輸配電有其作為公共產品的屬性,但是,從市場化改革的邏輯來說,還必須遵循商業規律,在此前,輔助服務費用和抽水蓄能容量電費都一攬子包含在輸配電價里,在此前規模尚小的時候,影響還不那么明顯,隨著規模的擴大,如果費用不明晰承擔方,將給電網的市場化帶來麻煩,此次政策出來,電網的輸配電價格就能算明白了,電網漲價也沒有負擔了;其次是對整個上下游產業鏈的利好,輸配電價的上浮也利于電網投資,進而對電氣設備商都比較受益。而用戶側方面該承擔的責任也清晰了,按照正常的商業邏輯運轉,對用戶側儲能、虛擬電廠、增量配網等這些能賺不同輸配電價差的環節受益。
我們必須看到,這次改革還很難說能夠把從發電到輸配電再到售電環節的市場化模式全部跑通,但起碼從輸配電環節做了非常具體的指引,這將給電力產業都帶來極大的利好。